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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主業是為商業銀行提供 IT開發外包服務?,從 2014 年下半年開始,該上市公司就通過持續發布公告表示公司開始涉足互聯網金融領域,先后披露設立和參與設立了從事征信業務、 數據業務、 互聯網金融業務、 小貸云服務業務和普惠金融業務的子公司以及與其他機構合資入股商業銀行等 “大動作”。 該上市公司的布局可謂全面,基本涵蓋了互聯網金融的核心業務范疇頗有成為下一代BAT的架勢?,同時該上市公司也頻頻接待機構投資者調研,向其傳遞公司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經營構想,部分機構投資者也聞風起舞通過發表研究報告等方式吹捧該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就這樣蹭 上了互聯網金融的熱點,一時間成為資本市場上的香餑餑,股價扶搖直上, 漲幅達十幾倍。 小明和同事小剛也關注到了這家上市公司股票走勢強勁的股價考慮投資購買。小明閱讀上市公司公告后發現,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貌似雷聲大雨點小,很少披露具體業務經營的進展小明開始對該上市公司起了疑心。隨后,通過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所謂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業務收入僅為百余萬元,收入占比不足1%,小明經過慎重考慮,認為該上市公司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可能是虛有其表,因此放棄購買公司股票。小剛則笑話小明的分析,小剛說連機構都搶著買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你能比機構還厲害。小剛堅定地在高位大量買入該上市公司股票,買入后的幾個漲停甚至讓他還樂觀地給自己的投資加上了杠桿。 故事的發展總是充滿戲劇性,該上市公司因為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最終該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交易所也對其 進行了公開譴責,該公司股價應聲下跌。包括小剛在內的很多投資者都遭受了大額的虧損,但慶幸的是,部分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 責任人來挽回部分損失。 我國 ?證券法? 要求發行人、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 準確、 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案中上市公司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信息不符合現實狀況,缺乏未來實現的基礎部分業務因為政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上市公司在公告中選擇性披露利好信息,規避不利信息,未披露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存在的風險以及進展情況,屬于誤導性陳述,構成信息披露違規。上市公司公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業務經營情況和行業發展趨勢的重要途徑,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信息來源,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出于拉抬股價的需要,可能會在公告中耍些小花招,意圖改變投資者對公司當前業績和未來發展的預期。其中 “蹭熱點” 便是一些上市公司 常用的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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